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子化学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298号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三路28号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311015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子化学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A-34小区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790831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子化学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