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吕永年与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永年与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158号
原告吕永年,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任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怡,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年与被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永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吕永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