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凯实赛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187号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怡,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凯实赛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广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凯实赛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