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子化学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298号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三路28号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3110156L。
法定代表人:孙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怡,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子化学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A-34小区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79083198。
法定代表人:刘书庆,董事长。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子化学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