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218号
申请人: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6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03091Y。
法定代表人:郭生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圣,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群,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刘桂清,女,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桂清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鲁0691民初5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桂清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桂清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