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龙口金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1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远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6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03091Y。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金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后地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05828369D。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龙口金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龙口金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