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保218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0309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市鑫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了(2020)鲁0691执保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本案已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