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14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高法执字第1272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粘胶厂后路南王党居委会西。
法定代表人刘宝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北侧纵六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启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提起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核稿:
拟稿:
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第1272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粘胶厂后路南王党居委会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宝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北侧纵六路东。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启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提起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作坤
审判员付深平
审判员聂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福江
结案报告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粘胶厂后路南王党居委会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宝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北侧纵六路东。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启宾,总经理。
结案方式:不予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应执行标的额196800元,实际执行0元,收取执行费0元。
执行经过及结果:
本案自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2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5年8月12日作出对本案不予执行。
承办人:聂磊
2015年8月12日
阅卷审查记录
当事人列项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粘胶厂后路南王党居委会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宝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北侧纵六路东。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启宾,总经理。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依据:(2014)高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单位:高密市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申请
案由:买卖合同
本案被告应付原告196800元,已付0元,尚欠196800元需执行。
简要案情:
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96800。
阅卷人:聂磊
2015年6月12日
执行案件结案表
(执行案件用)
案号
(2015)高法执字第1272号
案由
买卖合同
申请(移交、委托)执行人
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标的
债务
196800元
实际完成金额
债务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立案时间
2015年6月15日
结案时间
2015年8月12日
执行结果
不予执行
结案
方式
执行员
意见
同意
执行长意见
庭长
意见
局长
意见
执行方案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粘胶厂后路南王党居委会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宝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北侧纵六路东。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启宾,总经理。
本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制定执行方案如下:
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劝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承办人:聂磊
2015年8月12日
执行日志
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于2015年7月2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于2015年7月23日被执行人交来上诉单据
2015年8月12日裁定不予执行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5年8月12日
地点:法警大队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田作坤
审判员付深平
审判员聂磊
案件主审人:聂磊
书记员:陈福江
评议: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记录如下:简要介绍案情。略。
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建议本案不予执行
田:同意。
付:同意。
合议庭评议结果:
对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