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潍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788号

原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若轩

被告:山东潍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源

被告:***

原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乔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