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3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霞,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北侧纵六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启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雍,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达,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崔连义,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原审被告:张桂芬,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崔连义、张桂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前者对后者负有工程款支付义务,前者是否为后者垫付款项,应在两者工程价款结算之后才能确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