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2051号
原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1元,减半收取3121元,由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