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2051号 原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1元,减半收取3121元,由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