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549号
原告:莱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莱阳市金山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言成,主任。
被告: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龙门东路0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烟台市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