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6447号
原告:莱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莱阳市金山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言成,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820042763899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龙门东路029号。
法定代表人:武水刚,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82004276522Q。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防异地建设费1300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建设宫家小区1#商住楼、2#住宅楼工程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00800元,被告2019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在2020年开发建设兴达广场项目时建设人防工程,但被告不守承诺,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是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缴纳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莱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4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