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东路029号。机构代码:913706821697933096。
法定代表人:武永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机构代码:312714969。
申请人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查封了被申请人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中海日升天然气莱阳加气母站、母站控制房)0003-101号房屋、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中海日升天然气莱阳加气母站、消防泵房)0004-101号房屋、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中海日升天然气莱阳加气母站、办公楼)0001-101号房屋价值82万元部分,现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增加查封被申请人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站用储气瓶组、排污罐、回收罐、缓冲罐、水塔、天然气干燥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站用储气瓶组、排污罐、回收罐、缓冲罐、水塔、天然气干燥器(详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叶黎萌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东路029号。机构代码:913706821697933096。
法定代表人:武永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机构代码:312714969。
申请人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查封了被申请人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中海日升天然气莱阳加气母站、母站控制房)0003-101号房屋、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中海日升天然气莱阳加气母站、消防泵房)0004-101号房屋、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中海日升天然气莱阳加气母站、办公楼)0001-101号房屋价值82万元部分,现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增加查封被申请人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站用储气瓶组、排污罐、回收罐、缓冲罐、水塔、天然气干燥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中海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站用储气瓶组、排污罐、回收罐、缓冲罐、水塔、天然气干燥器(详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叶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