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犁铧春秋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1281号
原告:曲阜犁铧春秋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圣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781778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水岸名城二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N6BK2X3。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太阳路交汇处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26718490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士鑫,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特权。
曲阜犁铧春秋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配电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山东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万元,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配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山东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原告开发建设的曲阜犁铧春秋住宅小区一期、二期配电工程,被告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出具担保书,就《房地产配电工程承包合同》提供履约担保。原告已经向被告山东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被告山东正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款项后却迟迟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于2019年4月1日诉来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曲阜犁铧春秋置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阜犁铧春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