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6559号之二
原告: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办事处达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932378。
法定代表人:于敬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至涛,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领路与大阳路交汇处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2671849024。
法定代表人:董彦飞。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6元,减半收取6008元,保全费4820元,共计10828元,由原告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