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科电缆有限公司、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395号
申请人:山东鲁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莒镇嘉业创新创业园A-808号(原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凯源街6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国,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大阳路交汇处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彦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科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经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的存款(账户:8183********)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