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700号
申请人: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大阳路交汇处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26718490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车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88452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予以冻结,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联发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