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5民初4374号
原告:***,男,汉族,工人,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招远君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章华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寒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