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5364号
原告:陈庆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招远君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章华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巧娜,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曹洪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煊,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庆宇与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陈庆宇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庆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庆宇负担。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寒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