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5071号
原告:向贤艳,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勤,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55号1216。
法定代表人:章华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向贤艳与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贤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471234.7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贤艳经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被告采矿的矿井内从事机工工作。2020年11月21日12时许,原告与工友在被告公司东山出矿队206平硐东部作业时发生事故,钻机脱落砸向原告头部,致其倒地不起,丧失意识,头部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招远市人民医院进行医治,医生诊断结果为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腔积液、脑积水、肺炎。入院后,原告进行了脑部手术,伴随产生左侧肢体痉挛性偏瘫,感觉、认知及吞咽障碍,术后颅骨缺失等,共计进行了151天的住院治疗,现仍未痊愈,后期仍需进行康复治疗。原告受伤后,妻子及原告姐姐放下工作远赴山东对其进行24小时护理,未成年的女儿在家无人照料。原告伤情经烟台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等见鉴定意见。原告认为,原告因在被告矿井作业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南平市人禾人力资源服务局派遣至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钻工。2020年11月21日其在进行打钻作业时受伤。2021年11月25日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延人社认(2021)4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原告受事故伤害情况属实,证据齐全,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应通过工伤程序处理赔偿事宜,现起诉民事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向贤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婧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