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5462号
原告:黄先成,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招远君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盛海世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秦省军,经理。
被告: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章华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寿功,招远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先成与被告山西盛海世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黄先成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先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先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黄先成负担。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寒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