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5792号
原告:***,女
原告:***,男
被告: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修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重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