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38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敏。
被执行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卓海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森诺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磊。
被执行人:于遵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敏、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卓海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森诺食品有限公司、赵磊、于遵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99897.8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磊、于遵秀共同所有的位于×××幢×××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及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日国用×××第×××号)一处。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本院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暂未作出评估报告;
5、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除上述房产外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