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执1927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宏发租赁站,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大辛庄村,注册号371122600230910。
经营者:李明光。
被执行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山东北路东侧、岳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687331219。
法定代表人:陈修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县宏发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鲁112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鲁11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53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9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717142050147696_1账户内存款至额满54772元,冻结被执行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37×××44账户内存款至额满54203元,于2019年10于15日扣划被执行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717142050147696_1账户内存款9400.08元,扣划被执行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37×××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7.76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莒县宏发租赁站2万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一份,内容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按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22执19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董克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