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2执366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汲广周、陈修波、陈修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汲广周、陈修波、陈修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102执3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良杰
书记员  魏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