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2执366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正合装卸有限公司、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汲广周、陈修波、陈修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16.65元转为本案执行费;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李良杰
书记员  魏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