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04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马德志。
被执行人:叶景芹。
被执行人:王敏。
被执行人:于遵秀。
被执行人:赵刚。
被执行人:赵磊。
被执行人:日照森诺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卓海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102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马德志、叶景芹、王敏、于遵秀、赵刚、赵磊、日照森诺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卓海食品有限公司、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6699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日照森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为由申请终结案件执行,待清算完毕后,不足部分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吴志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柏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