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财保143号
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海翔东路南、核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胜彬,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2月2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请财产保全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存款10633907元。冻结账号:21×××34,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石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