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海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7民初31***号
原告:海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核电装备工业园区六甲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留格庄镇海翔东路南、核电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胜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海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海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3元,减半收取1957元,由原告海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洪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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