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东湖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
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82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2314.7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