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财保17号
申请人: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206国道东横二路。
被申请人: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留戈庄镇海翔东路南、核电路西。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17854.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17854.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