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之妻,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于家小区101号楼门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931416148。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府前西街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C06CQ9K。
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州市供电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