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1527号
原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于家小区**楼门市**。
被告:**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纱帽路**/div>
原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供有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