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2051号
原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于家小区101号楼门市2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浩,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纱帽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