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2051号

原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于家小区101号楼门市2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浩,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纱帽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