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3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于家小区101号楼门市2号;电话:155××××3818,组织机构代码91371082693141614B。
法定代表人:刘青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人2825.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3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