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异20号
案外人:冷建平,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杭州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长立街24-2号。
法定代表人:纪仁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冷建平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0年7月4日于明旭购买海阳市家和美景74号楼一单元东501室,并已付清全款,我于2020年3月16日从于明旭手中购买上述房产,发现该房屋于2018年被法院查封。通过房管局证实,法院查封的13号楼501室就是我购买的74号楼一单元东501室,特申请解除查封上述房屋。
本院查明,原告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鲁0687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海阳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欠原告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0511.1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家和美景天城13号楼501号、504号。
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于明旭购买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家和美景天城74号一单元501号。(即本院查封的13号楼501号)双方签订了住宅销售合同,于明旭于2010年7月5日交齐房款和小棚款并办理了房屋交接协议。2020年3月16日,案外人冷建平购买了于明旭位于家和美景天城74号楼一单元501号。并将房款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于明旭购买被动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后于明旭将房屋卖给案外人冷建平,冷建平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并实际占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因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冷建平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87执108号裁定书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孙江波
审判员 宋显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由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