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3402号
原告:海阳市金城通信工程处,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海大道西山海名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琰,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海阳市。
被告: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杭州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许叶林。
原告海阳市金城通信工程处与被告***、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海阳市金城通信工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阳市金城通信工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丽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