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687民初687号
原告: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杭州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长立街24-2号。
法定代表人:纪仁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太,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方圆大道东海佳路北。
法定代表人:修海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太,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与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置业)、海阳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海阳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立即付清工程款及保证金等人民币858111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建设二被告开发的李家庄住宅楼6#、10#楼的工程,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现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2017年4月27日该工程经审计工程结算净值为人民币2677707.1元。兑除二被告已付工程款及抵顶房屋,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58111元。
海盛置业、海盛房地产辩称,经核对账目,我方欠原告631950.1元,但原告欠我方发票2997663.71元,双方协商价值298597元的房屋抵减欠原告的631950.1元的一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18日原告分别与海盛房地产及海盛置业海阳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建设被告开发的李家庄住宅楼6#、10#楼的工程,合同工期: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合同价款:金额5190944元……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为1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外墙渗漏保修5年。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并完工,原告主张现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二被告对此无异议。2017年4月27日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净值为人民币2677707.1元。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64万元,二被告以四套房子抵顶房款1249596元,尚欠工程款788111.1元、保证金6万元、电费押金1万元,总计858111元。被告主张已支付给原告2045757元,尚欠原告631950.1元,收取了原告保证金6万元、电费押金1万元、代原告支付安全措施费6万元、拆塔吊3700元、电费4861元、代付胡京宝架子租赁费87600元。原告对安全措施费6万元无异议,认可***架子租赁费87600元,经协商,被告主张待其有新证据后另案主张拆塔吊、电费的权利。
另查明,海盛置业与海盛置业海阳分公司系总分公司关系,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海盛置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交审计报告证实其结算金额为2677707.1元,被告认可其结算数额,本院对原告之主张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64万元,以房子抵顶房款1249596元,尚欠788111.1元及保证金6万元、电费押金1万元。被告主张一共支付2045757元,尚欠631950.1元,还有保证金6万元、电费押金1万元、代原告支付安全措施费6万元、代付胡京宝架子租赁费87600元,经质证,原告认可被告代付安全措施费原告可以领取,被告代付的架子租赁费同意从被告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本院予以认定,合计147600元,应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858111.10元中扣除。综上,被告尚欠原告710511.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海阳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欠原告海阳市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051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1元,减半收取计6191元,由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海阳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