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21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544370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33837.74元及执行费1908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