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盛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日照市睿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434号
原告:日照盛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工业园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BUW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2655423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睿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57号银河华府写字楼C01栋01单元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C60M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544370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照盛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日照市睿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日照盛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1日8时8分许,原告公司发生火灾,经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岚山大队对该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原告公司东侧生产车间,起火点位于东侧生产车间距南墙2.9米,东墙17.2米的房顶处,起火原因为屋顶光伏太阳能板电气线路故障形成直流电弧击穿泡沫彩钢板引发火灾,造成损失合计1587241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和间接损失1587241元,评估费80000元,合计1667241元。
被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都不在岚山区,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日照盛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故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