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民终2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2655423XN。
法定代表人:张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佩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盛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工业园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BUW9T。
法定代表人:丁河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5443704Y。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日照岚山中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日照市睿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57号银河华府写字楼C01栋01单元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C60M58。
法定代表人:魏代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盛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恒环保公司)、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能电力公司)、原审被告日照市睿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航光伏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尚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无锡尚德公司生产的光伏电板并无任何质量问题,一审判决无锡尚德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无锡尚德公司在接到火灾通知后,立即对着火点处太阳能光伏电板条码进行查询,查明该光伏电板的线缆和接线盒的供应商系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该接线盒在通灵公司送至无锡尚德公司处时,由无锡尚德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并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后该接线盒出货时亦经过了质量检测显示合格。因此着火点光伏电板的接线盒无任何质量问题。此外,通灵公司生产的接线盒和线缆均经过国际权威检测机构(莱茵检测认证)的严格检验,认定设备通过测试并证明符合相关要求。无锡尚德公司组装完成的光伏电板整体亦曾由国际权威检测机构对抗伤性、耐酸性、抗紫外线、绝缘性等指标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均显示合格。本案中无锡尚德公司已经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光伏电板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一审判决认定“根据现场照片故障发生于光伏太阳能板接线盒处”,但庭审过程中无锡尚德公司并未收到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本案中着火原因非无锡尚德公司生产的光伏电板的质量问题,一审判决无锡尚德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属错误。二、本案中盛恒环保公司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涉案光伏组件有产品质量问题,因此无权要求无锡尚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盛恒环保公司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案涉火灾的发生系太阳能光伏板产品问题所致。一审仅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逆变器数据就认定案涉火灾发生系产品质量问题所致显属法律适用错误。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岚山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屋顶光伏电板电气线路故障形成直流电弧击穿泡沫彩钢瓦,但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言明起火原因系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光伏电板电气线路故障形成的原因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过程不规范导致线路绝缘层破坏等。因此依据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认定案涉火灾系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次,根据逆变器数据显示案涉光伏组件由于故障已停止工作,但发生故障的原因有多种,并不仅限于产品质量问题。此外,一审认定“无锡尚德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发生故障及起火原因与涉案光伏太阳能板的质量问题无关,因此认定火灾发生系产品质量问题”,将举证责任倒置给无锡尚德公司,显属不当。本案中火灾发生原因已无法查清,因此应当由各方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无锡尚德公司已经穷尽举证能力并且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无锡尚德公司生产的涉案光伏电板从零件到整体均经过重重质量检测,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一审判决无锡尚德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显属不当。三、从本次火灾发生的过错程度考虑,无锡尚德公司并无任何过错,盛恒环保公司、乐能电力公司存在较大过错。本案中无锡尚德公司系光伏电板的生产商,仅在光伏电板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并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案涉光伏电板存在质量问题。此外,案涉光伏电板的安装系由盛恒环保公司直接联系乐能电力公司,与无锡尚德公司无任何关系。无锡尚德公司无法控制安装方的安装设备及安装能力,只能通过随箱附赠安装手册的方式规范安装方的安装质量。因此,无锡尚德公司并无任何过错,盛恒环保公司无权要求无锡尚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乐能电力公司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首先乐能电力公司在安装时使用的线缆和连接器质量参差不齐,部分线缆和连接器没有品牌和型号,且连接器的型号均与接线盒不匹配。此外,乐能电力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无锡尚德公司的安装手册安装。安装手册中列明“屋顶平面与组件的支架之间通常建议应有最少10厘米的距离”,但乐能电力公司在安装时屋顶平面与组件的支架之间的距离仅3.5厘米。此外,安装手册中列明“该组件的防火等级为C,适合安装于类别A的屋顶上”,本案光伏电板安装的屋顶非类别A,而是类别c。因为乐能电力公司的不规范行为,给整个工程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由乐能电力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盛恒环保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首先根据涉案光伏电板的逆变器数据显示,光伏电板在2018年9月27日由于“接地故障”已处于待机状态,无法正常工作,但是盛恒环保公司并未及时发现直至2018年10月1日发生火灾。此外,盛恒环保公司的工厂系从事塑料瓶的生产,堆放的材料均为易燃品,但是盛恒环保公司并未在工厂内安装任何喷淋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控制。因为盛恒环保公司并未及时监管光伏电板的运行以及并未安装任何消防措施,导致火灾的引发和进一步扩大,因此,盛恒环保公司对于火灾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本案中光伏电板不同于简单的电器,购买回去直接就可使用。光伏电板的安装系较复杂的工程。在安装的过程中稍有错漏都可能导致案涉火灾的发生。无锡尚德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了多组证据证明乐能电力公司的安装过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外,现已无法查明案涉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分责,无锡尚德公司已经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无锡尚德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属错误。
盛恒环保公司辩称,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尽快取得赔偿,恢复生产。
乐能电力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睿航光伏公司述称,盛恒环保公司在一审中放弃并撤回了对睿航光伏公司的诉讼请求,睿航光伏公司不承担责任。
盛恒环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锡尚德公司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1587241元及评估费80000元,合计1667241元。
一审中,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分别提供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将依法认定。盛恒环保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岚山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火灾系光伏太阳能板电气线路故障形成直流电弧击穿泡沫彩钢板引发;2.盛恒环保公司与乐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证明盛恒环保公司使用了无锡尚德公司生产的光伏板及光伏板的具体规格;3.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两份,证明案涉火灾给盛恒环保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为1292629元、间接损失为294612元。
对上述证据,无锡尚德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认定书并未明确系由光伏板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而是由电气线路故障形成直流电弧击穿泡沫彩钢板引发,而电气线路部分是由乐能电力公司负责安装,与无锡尚德公司无关,且泡沫彩钢板亦不符合无锡尚德公司生产的光伏板安装手册中标明的屋顶级别,也说明乐能电力公司未根据安装手册进行安装。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应由乐能电力公司确认,案涉光伏板由无锡尚德公司生产无异议,但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乐能电力公司全权负责,即便光伏板出现质量问题也不应追索到无锡尚德公司。对两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评估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损失价格的形成及计算方法,且停业停产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应由无锡尚德公司承担。
无锡尚德公司为反驳盛恒环保公司并证实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收货凭证和条码凭证、条码查询截图,收货日期和进料凭证号截图,证明通过条码查询到着火点太阳能电板的线缆和接线盒由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供应;
2.出货检验记录、进料检验记录表,证明着火点太阳能电板的接线盒在进料和出货时均经过质量检验,并无任何质量问题;
3.接线盒第三方认证报告及翻译件,证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的接线盒经过国际专业检测机构检验,系合格产品;
4.线缆第三方认证报告及翻译件,证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的线缆经过国际专业检验机构检验,系合格产品;
5.电缆组件整体认证报告及翻译件,证明着火点太阳能电板的线缆在出厂前经过检验,系合格产品;
6.绝缘测试报告,证明着火点太阳能电板的线缆在出厂前经过检验,系合格产品;
第一组证据证明盛恒环保公司产品经过专业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产品的零件、组装后的产品质量均合格,因此本案中着火原因并非产品质量问题。
第二组证据,7.安装方提供的安装图纸、演示视频,证明着火点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时使用了安装方的线缆;
8.照片、视频,证明乐能电力公司在本案光伏组件安装过程中使用的安装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具有较大安全隐患;
9.安装手册,证明无锡尚德公司在安装手册中载明“该组件的防火等级为C,适合安装于类别A的屋顶上”,“屋顶平面与组建的支架之间通常建议应有最少10厘米的距离”,但乐能电力公司在实际安装过程中严重违反安装手册内容,从而带来安全隐患;
10.《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证明乐能电力公司在本案组件安装期间并未取得相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具备施工资质;
第二组证据证明乐能电力公司不具备安装资质,安装材料质量参差不齐,且并未按照无锡尚德公司提供的安装手册进行安装,安装方式存在严重缺陷,从而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第三组证据,11.逆变器数据,证明2018年9月27日上午10时44分,逆变器数据显示案涉光伏组件由于故障已停止工作,但盛恒环保公司并未及时发现直至火灾发生;
12.工厂照片,证明盛恒环保公司并未安装消防设施,致使火灾未能及时扑灭,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组证据证明盛恒环保公司对于损失的产生、扩大负有较大责任。
对无锡尚德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盛恒环保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该组证据并非销售光伏板时的合格证明,盛恒环保公司至今未见到案涉光伏板组件的合格证,不仅无法证实光伏板组件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相反却能够证实无锡尚德公司的产品存在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对第二组证据不予认可,盛恒环保公司的屋顶是双层的,上层太钢瓦消防等级达到A级,下层系彩钢瓦和泡沫,完全符合消防标准,且从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火灾系由无锡尚德公司的接线盒故障瞬间高压击穿屋顶引发。乐能电力公司有相应的光伏组件安装资质,在日照市安装的光伏产品从未出现问题。对第三组证据不予认可,无锡尚德公司提到逆变器数据显示案涉光伏组件由于故障已停止工作,盛恒环保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光伏组件安装仅两个多月且一直运转正常,质保期为25年,无锡尚德公司从未向盛恒环保公司讲明可能发生何种故障及如何预防、解决,没有履行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对事故及损失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盛恒环保公司提供的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岚山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盛恒环保公司与乐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无锡尚德公司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无锡尚德公司提供的收货凭证和条码凭证、条码查询截图、出货检验记录、进料检验记录表、接线盒第三方认证报告及翻译件、线缆第三方认证报告及翻译件、电缆组件整体认证报告及翻译件、绝缘测试报告因非证据原件,盛恒环保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安装方提供的安装图纸、演示视频、照片、视频,无法证实火灾的发生与告无锡尚德公司无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安装手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真实性,盛恒环保公司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逆变器数据、工厂照片无法证实无锡尚德公司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日8时8分,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盛恒环保公司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过火面积为480平方米,火灾烧毁注塑机、空调、模具、塑料原料、塑料制品等物品,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岚山区大队于2018年10月29日出具日公岚消火认字[2018]第001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盛恒环保公司东侧生产车间,起火点位于东侧生产车间距南墙2.9米、东墙17.2米的房顶处,起火原因为屋顶光伏太阳能板电气线路故障形成直流电弧击穿泡沫彩钢板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经盛恒环保公司申请,受一审法院委托,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鲁天评字[2019]第FYRZ01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盛恒环保公司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为1292629元;同日出具鲁天评字[2019]第FYRZ01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盛恒环保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价值总金额为294612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火灾的发生是否系光伏太阳能板产品质量问题所致,二、盛恒环保公司因火灾发生所受损失。
一、案涉火灾的发生是否系太阳能光伏板产品质量问题所致。案涉太阳能光伏板系无锡尚德公司生产,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根据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岚山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屋顶光伏太阳能板电气线路故障形成直流电弧击穿泡沫彩钢板,而根据现场照片故障发生于光伏太阳能板接线盒处,且根据无锡尚德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逆变器数据显示案涉光伏组件由于故障已停止工作,说明无锡尚德公司亦认可在火灾事故发生前案涉光伏组件已发生故障,无锡尚德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排除发生故障及起火原因与案涉光伏太阳能板的质量问题无关,亦无法证实该火灾的发生系乐能电力公司的安装问题或其他原因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火灾的发生系因光伏太阳能板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
二、盛恒环保公司因火灾发生所受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盛恒环保公司购买的光伏太阳能板因质量问题引发火灾,经评估机构评估,盛恒环保公司的财产损失金额为1292629元,停业停产损失价值总金额为294612元,盛恒环保公司支出评估费80000元。无锡尚德公司虽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但未能明确异议理由或指出评估结论中存在的不合理处,对该评估结论,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盛恒环保公司要求生产者即无锡尚德公司就上述损失及评估费共计1667241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诉讼过程中,盛恒环保公司自愿放弃在本案中向睿航光伏公司、乐能电力公司主张权利,而选择由无锡尚德公司承担上述损失赔偿责任,系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无锡尚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盛恒环保公司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292629元;二、无锡尚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盛恒环保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294612元;三、无锡尚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盛恒环保公司评估费80000元。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5元,减半收取9902.5元,由无锡尚德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送货单原件,即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中的收货凭证的原件;证据2.进货检验收料凭证原件,即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第一组证据中证据2出货检验记录、进料检验记录表的原件;证据3.接线盒第三方认证报告原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第一组证据中证据3的是全部原件;证据4.线缆第三方认证报告及翻译件原件,即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第一组证据中证据4的原件;证据5.太阳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证明上诉人提供的太阳能产品经过认证是合格产品;证据6.VDE检测报告原始邮件及VDE检测报告原件,即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第一组证据中证据5的原件,德国检测中心直接发邮件给上诉人;证据7.翻译公司的资质证明、及该公司翻译的全部资料;证据8.安装手册原件,即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第二组证据中证据9的原件,安装手册是通过二维码的形式发送到客户的手机上并无纸质版。
盛恒环保公司、乐能电力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和2仅能证明通灵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给上诉人供货,并不能证明即为涉案产品;证据3仅是第三方认证,且系针对欧盟市场而非中国境内的气候条件、光照条件等相关环境检测;证据4是向欧盟国家使用,不是针对中国境内使用的检测条件;证据5未明确该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光伏板规格、型号是否与涉案火灾中的光伏板规格、型号是否相同;对证据6.7无异议;对证据8无异议,乐能电力公司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安装规范进行了安装和调试,并经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而且乐能电力公司是经电力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具有安装、承装、调试资质,不存在过错。
睿航光伏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其并非责任主体,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证明力结合一审中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屋顶光伏太阳能板(含光伏太阳板整体组件、光伏太阳板的线缆及接线盒)系由无锡尚德公司生产供应,经睿航光伏公司经销,乐能电力公司采购并安装在盛恒环保公司。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屋顶光伏太阳能板电气线路故障形成直流电弧击穿泡沫彩钢板引发火灾。而根据本案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以及无锡尚德公司提供的山东盛恒环保光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尚德电站线盒烧毁分析报告等证据,事发时,连接接线盒的线缆被烧毁,现场还出现了电气线缆金属粉末,该连接接线盒的线缆属于无锡尚德公司生产供应的涉案屋顶光伏太阳能板组成部分,无锡尚德公司虽认为接线盒所使用的线缆通过相关认证及内部检验,排除产品原材料不良导致线缆烧毁的可能性,并判定此次线缆烧毁的原因是电站施工方在施工时对线缆造成损坏所致,但未提供施工方在施工时对线缆造成损坏的有效证据。基于此,无锡尚德公司即便提供了的光伏太阳板整体组件及接线盒的认证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据,亦不能因此免除其责任。
乐能电力公司作为涉案屋顶光伏太阳能板的安装方,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安装资质证明,对于无锡尚德公司上诉主张的安装距离问题,其要求为“根据您当地的规定为组件底部提供充足的通风。屋顶平面与组件的支架之间通常建议应有最少10厘米的距离”,该处的10厘米仅是其建议性要求,且目的系为了保障通风效果,但其并未举证乐能电力公司安装的实际距离明显降低了通风效果,并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对于无锡尚德公司上诉主张的屋顶防火等级问题,其要求为“该组件的防火等级为C,适合安装于类别A的屋顶上”,A类屋顶的要求亦非必须的硬性(强制性)要求;对于无锡尚德公司上诉主张的乐能电力公司在安装时自行购买、使用的线缆和连接器,本案电气线路故障并非发生在乐能电力公司在安装时自行购买、使用的线缆和连接器处,无锡尚德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本案起火原因与乐能电力公司在安装时自行购买、使用的线缆和连接器存在因果关系。且根据无锡尚德公司的现场勘察,涉案屋顶光伏太阳能板采用敞开式的安装方式,走线规范,至今运行正常。故,无锡尚德公司上诉关于乐能电力公司存在不规范安装行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盛恒环保公司作为涉案屋顶光伏太阳能板的使用方,在本案火灾发生时处于正常经营期间,其在一审中提供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锡尚德公司上诉主张其工厂内未安装喷淋等消防设施导致火灾的引发和进一步扩大,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逆变器虽于本案火灾发生之前既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但消防部门并未认定本案火灾的发生与其有关,无锡尚德公司上诉主张其未及时监管导致火灾的引发和进一步扩大,没有依据。故,无锡尚德公司上诉关于盛恒环保公司未及时监管光伏电板的运行、未安装消防措施对于火灾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5元,由上诉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荣国
审判员 王林林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锦秀
书记员裴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