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2379号
原告:**,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日照岚山中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5443704Y。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经理。
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与大连路交汇处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4277515D。
法定代表人:刘加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并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大鹏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