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2379号
原告:**,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日照岚山中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5443704Y。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经理。
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与大连路交汇处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4277515D。
法定代表人:刘加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并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大鹏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