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05财保760号
申请人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1487.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1487.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倩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