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市八桂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1859号
原告桂林市八桂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律师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先由被告按合同支付了预付款,原告按合同进场施工,完成部分工程施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工程没有完工。经双方当事人核算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是225447.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万元,以及合同约定预留的1万元质保金,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的已完工工程款是95447.7元。因原告完工的工程项目部分已被开发商用于经营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工程施工没有完工,不予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又因在原告起诉之前,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对工程进行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门窗三性检测费负担问题,由于原告按合同预留了1万元的质保金,被告可以待检测费实际产生时另行主张该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合同》,与本案有关的合同内容有:被告作为广西北流市鸿泰林时代广场楼盘项目的总包单位,把广西鸿泰林时代广场门窗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内容是铝合金门窗,承包范围是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部内容,合同工期约定项目内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工期等处空白没有填写内容。施工过程验评标准是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执行。合同价款是304179.7元(人民币),最终以双方结算价款为准。付款方式是预付款1万元,外框装完甲方付至合同价30%,玻璃五金安装完成付至70%(含预付款),除竣工验收合格扣留1万元质保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外,剩余款额在7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结算方式(按实际门窗洞口面积),90系列合金推拉窗375元/平方米,地弹门600元/平方米,90系列铝合金推拉门400元/平方米,百叶220元/平方米。门窗三性检测费由乙方支付。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按工程进度被告已经支付12万元工程款(2018年8月9日付1万元、2018年9月6日付10万元、2019年2月3日付1万元)给原告,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商暂停项目开发等原因,工程没有完工停止施工。原告提供了《工程付款申请单》一份,该申请单是郑永庆签名确认的,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被告不予认可。经法院庭审时确定,原、被告双方委托代表于2020年7月7日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现场测量,统计、核算原告完工和尚未完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经双方代表现场确认,原告已完工的窗面积260.26平方米,单价375元/平方米,折款97597.5元;门面积287.5平方米,单价400元/平方米,折款11.5万元;地弹门面积19.8平方米,单价600/平方米,折款11880元;百叶窗面积4.41平方米,单价220元/平方米,折款970.2元。以上四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共计价款是225447.7元。没有完工的工程有:窗面积9平方米,单价375元/平方米,折款3375元;地弹门面积133.92元,单价600/平方米,折款80352元。以上未完工的两项工程项目共计价款83727元。原告完工的工程项目有部分已被开发商使用。
一、被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市八桂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447.7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八桂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34元,减半收取1967元(原告桂林市八桂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原告桂林市八桂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洪
法官助理  周红梅 书 记 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