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金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875号
原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09780712。
法定代表人:封金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梁,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超,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金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傅家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3183737L。
法定代表人:赵淑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金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