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21执保37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山东鲁杰集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35000元;
2、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登军
书记员 康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