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杰集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杰集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2547号之一
原告:山东鲁杰集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一佳中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马长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士振,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接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鲁杰集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杰集团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982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389元,其余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11月20日计算到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静压桩施工,承包的方式,以包清工的方式施工,双方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被告一直借故不支付剩余的劳务费239820元。另外,合同约定未能及时结清工程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共计违约60天,计1438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本案的案由应为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工程所在地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依照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一样,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仅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还提供了设备、技术等,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工程所在地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依照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何利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明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