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异21号
申请人:山东德齐龙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光明东大街立交桥东。
法定代表人:孙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刁国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华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精华南路9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兴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原县龙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353省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郝卫卫,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卫华,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郭君惠,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华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市兴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陈卫华、郭君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德齐龙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各1份。
本院查明,2019年1月9日,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齐龙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0年3月19日在德州晚报公告。
本院认为,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齐龙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山东德齐龙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德齐龙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李德浩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