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91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刁国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华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兴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
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华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市兴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113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德州华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市兴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华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市兴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53285.4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